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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索取号:发布者:陈奇发布时间:2023-03-07浏览次数:52设置

六盘水师范学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学校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处置工作机制,提升学校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和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影响,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教育系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盘水师范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学校有关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包括对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下列事故、事件:

(一)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火山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包括干旱、暴雨、暴雪、洪涝、台风、冰雹、雪、雷电、凝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三)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分级。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形成的规模、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低到高将学校自然灾害事件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国家、贵州省教育系统等突发事故(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国家、贵州省教育系统等突发事故(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国家、贵州省教育系统等突发事故(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国家、贵州省教育系统等突发事故(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

分级标准是突发事故(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级别的划分由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居安思危,加强教育。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各学院、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掌握应对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

(二)加强保障,重在建设。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工作预见性,把握工作主动性,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处置基本设施设备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可能导致自然灾害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排查,及时通报,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定灾害预防、处置工作预案,加强预案宣传教育和演练,做到有关问题、危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应对得了、处置得好。

(三)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学校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常规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根据情况,尤其是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提请学校(应急委)统一领导,在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下,加强校内外联动配合、沟通协调,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

(四)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学校有关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师生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发生事件时,要首先做好现场控制和受伤人员救治,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快平息事态,努力控制负面影响和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校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学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

(二)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解决预防、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中的重要重大事项。

第七条 工作机构。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自然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牵头做好与学校有关的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常规工作。

(二)组织编制、修订学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三)按成立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安排组成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四)做好学校(应急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学校后勤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依托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专家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学校突发事故(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预防。

(一)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安全管理与教育、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二)加强教育引导。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各学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图书、报刊、板报、墙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师生预防、应对自然事件的知识、技能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自然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要按国家预防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建立自然灾害信息、隐患的收集、排查、预测、评估、监控、处置等工作、管理制度机制。

(四)加强预案管理。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有关制度机制,科学制定安全保障、事件预防、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预案宣传教育和演练,把握工作主动性,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置得好。

第十条 预警。当发现(或接到地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隐患、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一般事件发展演变、可能需要扩大应急处置时,由后勤服务中心提请学校(应急委)进入相应级别的预警状态。

(一)确定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的类别、性质、危害范围与程度,分层级确定预警级别。

一般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较大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重大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二)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范围,通过电话、警报器、宣传车、广播、短信、电视、通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预警级别、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警示事项、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应采取的措施等。

蓝色预警:由后勤服务中心向有可能涉及的人员、范围发出预警。

黄色预警:由后勤服务中心提请学校在校内有关范围、方面发出预警。

橙色预警:由学校在全校及校园周边相关范围、有关方面发出预警。

红色预警:由学校或报请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校、周边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三)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前后,后勤服务中心、学校、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2.做好学生有关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自然灾害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党务宣传部)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资产管理与财务处、审计处)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治安秩序。(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保卫处、相关部门和学院)

6.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自然灾害事件危害或涉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保卫处、相关部门和学院)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保卫处、相关部门和学院)

9.启动应急值班。除加强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值班外,根据情况启动党政办(应急办)、学生工作部、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等值班。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或情况得到处置、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由后勤服务中心、应急指挥部报告学校,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

(一)学校师生员工一旦发现或疑似发现自然灾害事件征兆、隐患、重要情况、动态,必须马上向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或学校应急办(党政办)报告。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电话:8601443、8603113、8603123,应急办(党政办)报告电话:8600486、8600706、8600338。

(二)后勤服务中心处置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应急委)报告。

(三)学校(应急委)关于自然灾害处置的重大重要情况要及时(不超过2 小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要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

(四)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五)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

第十二条 应急状态。根据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后勤服务中心不能按常规情况处置时,提请学校(应急委)研判,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第十三条 应急程序。

(一)学校(应急委)研判情况,决定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负责开展应急处置。

(二)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尤其是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学校按规定报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置。

(三)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工作阶段。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学校应急委根据情况决定启动学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成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在预警状态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指挥部及职责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指挥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审计处、资产管理与财务处、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学院等。

责:

1.传达、执行学校(应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处置工作的决策和指令、批示、指示。

2.察看有关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发展趋势,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向学校应急委报告。

3.组织研究、制定、指挥自然灾害的处置响应行动,调配现场处置力量和物质设备,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排除险情,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组织抢救伤员,实施救护。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4.协调应对自然灾害处置的校内外关系。

(二)指挥部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及职责

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副主任: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

员:后勤服务中心人员,相关部门、相关学院人员。

责:

1.当自然灾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发现或接到报告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法依规迅速采取有关常规措施和专业专门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2.根据指挥部安排,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牵头进一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处置。

3.报告、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或配合组织处置行动。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校内专家、协调校外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处置。

5.协调组织需要的物资、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牵头负责善后处理有关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

1.学校党政办(应急办):协助指挥部综合协调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协调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2.保卫处:牵头组织对现场和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秩序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疏散无关现场人员。

3.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现场学生疏导及学生教育引导、稳定情绪、医疗救治、保险理赔、家长工作、矛盾纠纷化解等有关工作。

4.相关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辅导员、学生干部参与处置,提供有关信息,对聚集、围观的无关师生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做好或配合做好涉及学生的其他有关工作。

5.后勤服务中心:加强现场及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结构、质量安全隐患调研、分析研判,根据情况进行或协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

6.资产管理与财务处:加强现场及周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调研、分析研判,根据情况进行或协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

7.党委宣传部、现教中心: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措施。

(一)“第十一条”(三)的措施。

(二)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组织开展或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工作。(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学校、相关学院和部门、医疗卫生单位)

(四)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审计处、资产管理与财务处、保卫处、相关学院和部门)

(五)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审计处、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相关学院和部门)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相关部门和学院)

(七)启用或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八)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

(九)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教工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相关部门和学院)

(十)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责任单位:党政办、保卫处)

(十一)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责任单位:党政办、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

(十二)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责任单位: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责任单位: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审计处、资产管理与财务处)

(十四)协调地方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责任单位: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与财务处)

(十四)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协调、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内、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责任单位: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与财务处、审计处)

(十五)交通管制措施。划定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路障和关卡,控制交通流向和流量。(责任单位:保卫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

(十六)宣传教育措施。通过喇叭、喊话、讲话等形式,通报情况,宣传应对办法。(责任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有关单位)

(十七)新闻管制措施。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避免报道失实、防止恶意炒作,维护新闻宣传的严肃性,正确把握好舆论导向。(责任部门: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宣传部)

(十八)做好涉及人员的亲属(学生家长)的联系、协调、接待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相关学院)

(十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扩大应急。情况继续发展,事件危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扩大,学校应急处置不能控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提请学校(应急委)报告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扩大应急,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或配合应急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在校内发布或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御指南等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准确、客观地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说明情况和真相,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一)发布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权威媒体。

(二)发布内容:按规定发布有关信息,含时间、地点、缘由、性质、已造成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三)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新闻报道。学校自然灾害有关信息发布、采访报道活动由成立的宣传报道组或学校指定的部门(机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协调、管理、审批、发布。

第十九条 应急结束。当自然灾害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后勤服务中心、现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认为可结束应急处置的,向学校应急委报告情况,经学校应急委研判、经主任批准,由后勤服务中心、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解除警报,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后期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应急处置部门和相关部门、相关学院按有关规定做好或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后期处置有关工作。

(一)对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食堂、宿舍、教室、厕所等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做好消除环境污染、防疫有关工作。

(二)做好事故(件)造成损失、案件审理、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矛盾和纠纷调处、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理赔等有关工作。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协调环境、卫生、司法、保险等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工作,必要时,按程序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三)跟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分析总结事件原因、过程、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做好或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学校组织进行事件调查。

(一)后勤服务中心、现场指挥部就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等有关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在2周内向学校(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发展概况、事件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整改方向、措施等。

(二)依法依纪依规对事件发生、发展、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人事进行法律、党纪、政纪调查处理;对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或推荐、提请上级有关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恢复重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学校严重财产损毁的,学校组织制定有关方案,积极恢复重建。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黑板报、安全展览、广播、网络、专题讲座等形式与途径,加强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自护、抗灾、救灾等基本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范意识,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后勤服务中心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分类组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习演练,提升师生自然灾害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队伍建设。学校结合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实际,加强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学生、心理救助、宣传、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建设,形成群防群治体系。

第二十六条 财力保障。学校将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有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障。学校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设施设备、装备建设,完善保障体系,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公共设施。学校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单位协调,按有关标准加强基本设施和应急避险环境建设,以适应学校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需要。

第二十九条 科技支撑。学校鼓励和支持自然灾害有关理论、基本建设、管理等研究、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创新自然灾害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理论、技术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一)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三)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将可能引发或诱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雪: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五)凝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六)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生态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七)秋风:指在夏末初秋由于北方冷空气南下出现对水稻抽穗扬花有不利影响的低温天气。在贵州,通常把8月1日-9月10日,凡出现日平均气温≤20.0摄氏度(省的西北部海拔1500米以上的测站,日平均气温≤18.0摄氏度),并持续2天或以上的时段(其中从第3天起,允许有间隔一天的日平均气温≤20.5摄氏度,海拔1500米以上的测站允许有间隔一天的平均气温≤18.5摄氏度)作为秋风天气过程指标。

(八)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九)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学校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行文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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