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文件规定,现将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梳理如下:
一、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代偿”)。学费补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前。2027年开始,每年4月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年底前将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时间和事项均以当年省级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1、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2、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新区和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岗位;3、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及以上的(即从毕业之日起至就业日期间的时间超过2年);4、已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毕业生;5、普通高校毕业生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罚息;6、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的学生,违约当年不得申请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
普通高校毕业生,采取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学费补偿代偿的办法。金额计算分别为:1、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学费补偿代偿;2、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代偿;3、在校期间已部分免除学费的毕业生,应扣除已免学费,再据实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不高于6000元);4、到基层就业服务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利息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截止到参加工作满3年止;5、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前还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代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代偿。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下基层学费补偿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五、普通高校毕业生需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2、《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
3、《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5、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服务单位分年度的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6、毕业生的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
7、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2日